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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的原理及其具体运用
摘要税收筹划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 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
  税收筹划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 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 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内容,这 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 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 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一、税收筹划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 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 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 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 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 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 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 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税收筹划最重要的原理是节税原理,而节税原理又可以细分为:
  1.绝对节税原理。绝对节税原理是使纳税人的纳税绝对总额减少的节税原理。它又有直接节税原理与间接节税原理之分。
  (l)直接节税原理: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
  例1:某生产性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货物购进额为60万元。
  筹划前: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额为100×17%-60×17%= 6.8万元。
  筹划后:如果该企业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税额为100×3%=3万元。
  筹划结果:这样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3.4万元。
  (2)间接节税原理:某个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没有减少,间接减少了同一税收客体的绝对总额。
  例2:一位老人拥有财产1 000万,他有一儿一孙,但他们都很富有(遗产税率为50%)。
  筹划前:若老人儿子继承财产后既没减少也未增加,随后又遗赠给老人孙子,则该笔财产遗产税为:1 000×50%+500×50%= 750万元。
  筹划后:若老人其儿子已经很富有而将财产直接遗赠给其孙子,则应纳遗产税为:1 000×50%= 500万元。
  筹划结果:间接节减纳税总额250万元。
  2.相对节税原理。相对节税是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未减少,但因各个时期的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收,使纳税总额相对减 少。相 对节税主要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通过推迟实现应税所得或提前列支扣除项目,这样推迟了税款的缴纳,相当于取得一笔政府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 的资金用于投资和经营活动[l]。
  例3:某生产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预计净残值8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五至八年。
  筹划前:若按八年折旧,则年折旧额= (200 000 -8 000)÷8:24 000元,节约所得税24 000×25%=6000元。
  筹划后:若按五年折旧,则年折1日额= (200 000 -8 000)÷5= 38 400元,节约所得税38 400×25%=9 600元。
  筹划结果: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影响税负总额,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采用较短的折旧年限折旧对企业有利。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企业财务管理,是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而每个活动往往同时涉及多个税种,因此,税收筹划既可以从不同的财务管理环节着手,也可以从不同的税种着手。下面的分析,拟从不同的财务管理环节进行。
  1.筹资过程中的收税筹划。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税收的影响程度不同。权益资金在使用上虽然具有长期性,无固 定的 股息负担,使用起来比较安全;债务资金到期要偿付本息,如果企业不能按期偿付本息还有破产的风险。但从资金成本的角度是看,权益资金的成本是股息,不能作 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而债务资金的成本是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具有明显的抵税作用。因此,合理安排企业的资 金构成可以获取节税效益。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的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金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但是随着负债比 例的提高,企业权益的财务风险及筹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金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 降。因此,企业必须确定负债的总规模,将负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负债筹资所带来的收益要能抵消由于负债筹资比重的增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及筹资风险成本 的增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数 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不高,税款一般是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轻。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的人数较 多,则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较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数多,势必降低税率,获得节税收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公司的外在形象和信誉有利,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可以享受。在这两 种公司制组织形式中,应力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为无论是外在形象还是税收优惠,股份有限公司都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存在子 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等多种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因此 可以少缴部分所得税[2]。
  3.收益分配活动的税收筹划。中国对经营所得几乎全部征收所得税,但对于资本利得,有征收所得税的,也有 予以免税的。免税的资本利得有:个人投资入股企业的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的所得、个人买卖国库券差价所得和利息所得等。经营所得中若有个人参股,在分配股利 和股息时,都应该按照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3]。因此,通过将经营所得转化成资本利得来减少所得税是一种比较好的税收筹划方法。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 规定,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属于个人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利用该优惠政策就可以起到节税效果。这种方法也就是稀释资本法。
 
  四、企业筹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某市软件公司A成立于2001年,A公司的筹资方式,同样既有债权筹资又有股权筹资。现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拟筹资12 000万元,所得税率25%。现有如下方案:方案A:增发普通股12 000万股,每股1元。方案B:增发普通股6 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6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方案C:增发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8 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9%。方案D:增发普通股3 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9 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10%。
  假定该公司年息税前利润为1 200万元,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应选择哪种筹资方案?首先,我们计算出每种方案的负债比率、年税前利润、应纳所得税额、净利润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和普通股每股收益率的税前税后的比较:
  方案A:(负债比率=0)
  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 200
  应纳所得税=1 200×25%=300、净利润=1 200 - 300=900
  方案B:(负债比率=1)
  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 200 -6 000×6%=840
  应纳所得税=840×25%=210、净利润=840 - 210=630
  方案C:(负债比率=2)
  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 200 -8 000×9%=480
  应纳所得税=480×25%=120、净利润=480 - 120=360
  方案D:(负债比率=3)
  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 200 -9 000×ll%=210
  应纳所得税=210×25%=52.5、净利润=210 - 52.5=157.5
  由计算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方案B、C利用了负债筹资,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下,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无论税前或税后的水平 均全 面超过未使用负债方案,充分体现了财务杠杆效应。(2)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也并非总是与负债比例的升降正向相关,而是一个界点,过之则表现 为反向杠杆效应。(3)负债比率与成本水平越高,其节税的作用越大。比如,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与使用负债的方案B,息税前利润相同,而实际税负相差90万 元,原因在于方案B的负债利息成本360万元抵扣了相应的应税所得额90万元。依次类推,由于方案C的负债成本应税所得额抵扣税额更大,故而节税效果更加 明显。由于负债总额超过了临界点时,节税利益超过风险成本的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下降,这不符合税收筹划的目标。在本例中,尽管方案D的节税效应最 大,但因此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亦即节税的机会成本超过了节税的收益,导致企业最终收益的损失。(4)所以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就是 要尽可能找出最合适的负债比例,优化资本结构,实现税负最轻。
 
  小心税收筹划陷阱
 
  一、认识陷阱
  税收筹划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我认为它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并不以违反税法和有关法规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关法 规,尤其是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税务机关征管合作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筹划具有不违法性。另一方面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把税收筹划当作一种合法行为,通 过法律加以保护,而相反各国税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筹划活动,并将有关反筹划条款单列或暗含在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中。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 三十三、三十四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等,这些条款及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筹划作用。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筹划的合法性,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 理,就会最终在行动上引发和税务机关的冲突,将筹划行为升级为抗税行为。在认识方面的另外一个陷阱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就是将 偷漏税手法翻新;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路子,走走门子,少缴点,少罚点,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会直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二、操作陷阱
  作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轻信理论说教。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论述或与此类似的书籍不少,但能够实际运用的不多,因为这些说教或论述,往往略去了达到税收筹划目标的许多前 提条件和环境,渲染的是一种筹划气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有 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相关论着,“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税收筹划决 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才能成功。单纯地为少缴税款而筹划,必然会 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效应,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 益水平,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然而,在事实上负债融资的上述效应,只有在负债成本低于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当负债成本超过息税前的投资 收益时,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随着负债额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随着企业的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 风险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不把企业各种目标联系起来考虑,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 的下降,最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2、忽视筹划成本。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即机会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 担,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策划等。又如通过 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
  再如重新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和存货评价方式等,也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总之,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3、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独立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而事实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联系。关于 这一点,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 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当我们对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 达到。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而最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4、轻视税务部门的反筹划能力。尽管我国税务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装备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对于纳税人而言,仍然存在业务素质 倒挂的现象,正是这一倒挂现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税收筹划理解为高水平的财务造假,通过造假大肆进行偷税、漏税和骗税。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 收筹划,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时间陷阱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纰漏和缺陷,少缴税款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违法 性。但是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面对的具体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随着时间的推 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国家及税务机关不可能熟视无睹,国家及税务机关会就筹划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法规 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的举措。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 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真正的税收筹划成功者是那些不断进行财务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先知先觉”的人们。当一种筹划方 法被纳税人接受,并广泛运用时,也是国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时是最有利的纳税方案,随后可能是最劣纳税方案。如 果对“漏洞”的存续时间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准确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掉入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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