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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考核细则仍须优化完善
2013-05-27
摘要EVA考核细则的优化极为关键。EVA考核细则需要在调整事项的设置、资本成本率的确定、EVA考核职责分工、财务数据造假惩罚等方面予以完善。今后调整事项的设置可以考虑分行业差异化,从而充分发挥调整事项对央企起到业务引导和抑制短期化行为的作用。
EVA考核细则的优化极为关键。EVA考核细则需要在调整事项的设置、资本成本率的确定、EVA考核职责分工、财务数据造假惩罚等方面予以完善。今后调整事项的设置可以考虑分行业差异化,从而充分发挥调整事项对央企起到业务引导和抑制短期化行为的作用。
相比原有业绩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更加体现国资委“出资人”意图。新考核办法要求央企从“重规模和重速度”向“重质量和重价值创造能力”转变,加快战略转型和产业升级,打造一批具有世界一流竞争能力的央企。
更加强化价值考核导向。新考核办法绝大多数央企EVA考核指标权重从40%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从30%下降为20%。EVA指标考核权重提高将进一步强化国资委对央企的价值考核导向,从而引导央企注重提高资本效率和关注资本成本,提升价值管理水平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更加注重研究开发投入。新考核办法在对央企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投入继续在EVA计算时给予全部加回;更在确定业绩考核系数时,将技术投入比率作为计算因子(权重为5%)。可以看出,研究开发投入将对央企的考核得分和薪酬激励带来重大影响,这也充分体现了国资委对央企在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鼓励。
更加细化考核结果应用。新考核办法在对考核结果的应用上更加“细化、科学化和严格化”,考核结果不仅与央企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更与负责人的调整挂钩。此外,对央企在管理进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还给予任期特别奖,真正体现了“考核和激励”、“奖励与惩罚”的有效融合。
整体而言,新考核办法对于EVA考核细则修订内容不多,主要进行了三项修订。
非经常性收益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新修订的非经常性收益相比第三任期放宽了界定条件,主要对变卖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收益进行全额扣除,从而对为了追求完成利润和EVA考核指标甚至不惜出售主业优质资产的行为进行惩罚。
无息流动负债更明确。无息流动负债比原来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股利”两项,并明确了“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这项修订使得无息流动负债口径更为一致和准确理解;无息流动负债增加两项后,将降低央企的“调整后资本”占用,部分央企的EVA值也因此提高。
资本成本率基本保持一致。资本成本率对于央企的EVA值极为敏感,为了确保任期EVA指标和年度EVA改善值的可比性,绝大部分央企的资本成本率依然保持在5.5%的水平。但是,对资本成本率适用4.1%的情形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的表述,明确为“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
总体而言,新考核办法不仅在考核指标体系方面进行了完善,在考核理念和考核结果应用方面有了改进,既突显了“EVA”这个价值指挥棒,又适度体现了差异化考核和对标考核的要求。
从近几年央企经营业绩考核及EVA考核的推进来看,今后在业绩考核方面需要在三个方面继续完善。
首先,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设计既需要坚持“少而精”,又需要体现行业差异和多维的考核角度。
其次,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国资委除了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以外,更需要全面、系统和深入研究考核结果的应用问题,引入和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薪酬更加体现“价值贡献”,在兼顾公平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差异,从而引导央企的经营行为科学化和长期化。
再次,应该进一步优化EVA考核细则。新业绩考核办法中EVA指标占整个考核体系50%权重后,相信央企将更加关注EVA指标,关注价值改善情况,因此,EVA考核细则的优化极为关键。EVA考核细则需要在调整事项的设置、资本成本率的确定、EVA考核职责分工、财务数据造假惩罚等方面予以完善。今后调整事项的设置可以考虑分行业差异化,从而充分发挥调整事项对央企起到业务引导和抑制短期化行为的作用。
作者: 中国EVA研究中心主任赵治纲
相比原有业绩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更加体现国资委“出资人”意图。新考核办法要求央企从“重规模和重速度”向“重质量和重价值创造能力”转变,加快战略转型和产业升级,打造一批具有世界一流竞争能力的央企。
更加强化价值考核导向。新考核办法绝大多数央企EVA考核指标权重从40%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从30%下降为20%。EVA指标考核权重提高将进一步强化国资委对央企的价值考核导向,从而引导央企注重提高资本效率和关注资本成本,提升价值管理水平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更加注重研究开发投入。新考核办法在对央企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投入继续在EVA计算时给予全部加回;更在确定业绩考核系数时,将技术投入比率作为计算因子(权重为5%)。可以看出,研究开发投入将对央企的考核得分和薪酬激励带来重大影响,这也充分体现了国资委对央企在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鼓励。
更加细化考核结果应用。新考核办法在对考核结果的应用上更加“细化、科学化和严格化”,考核结果不仅与央企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更与负责人的调整挂钩。此外,对央企在管理进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还给予任期特别奖,真正体现了“考核和激励”、“奖励与惩罚”的有效融合。
整体而言,新考核办法对于EVA考核细则修订内容不多,主要进行了三项修订。
非经常性收益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新修订的非经常性收益相比第三任期放宽了界定条件,主要对变卖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收益进行全额扣除,从而对为了追求完成利润和EVA考核指标甚至不惜出售主业优质资产的行为进行惩罚。
无息流动负债更明确。无息流动负债比原来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股利”两项,并明确了“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这项修订使得无息流动负债口径更为一致和准确理解;无息流动负债增加两项后,将降低央企的“调整后资本”占用,部分央企的EVA值也因此提高。
资本成本率基本保持一致。资本成本率对于央企的EVA值极为敏感,为了确保任期EVA指标和年度EVA改善值的可比性,绝大部分央企的资本成本率依然保持在5.5%的水平。但是,对资本成本率适用4.1%的情形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的表述,明确为“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
总体而言,新考核办法不仅在考核指标体系方面进行了完善,在考核理念和考核结果应用方面有了改进,既突显了“EVA”这个价值指挥棒,又适度体现了差异化考核和对标考核的要求。
从近几年央企经营业绩考核及EVA考核的推进来看,今后在业绩考核方面需要在三个方面继续完善。
首先,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设计既需要坚持“少而精”,又需要体现行业差异和多维的考核角度。
其次,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国资委除了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以外,更需要全面、系统和深入研究考核结果的应用问题,引入和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薪酬更加体现“价值贡献”,在兼顾公平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差异,从而引导央企的经营行为科学化和长期化。
再次,应该进一步优化EVA考核细则。新业绩考核办法中EVA指标占整个考核体系50%权重后,相信央企将更加关注EVA指标,关注价值改善情况,因此,EVA考核细则的优化极为关键。EVA考核细则需要在调整事项的设置、资本成本率的确定、EVA考核职责分工、财务数据造假惩罚等方面予以完善。今后调整事项的设置可以考虑分行业差异化,从而充分发挥调整事项对央企起到业务引导和抑制短期化行为的作用。
作者: 中国EVA研究中心主任赵治纲